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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解释都有哪些法律条文?工程欠款利息起算日是怎样的,利息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06月26日 来源: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
[导读]: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上海工程债务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上海工程债务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解释都有哪些法律条文?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解释的法律条共有二十八条,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很多突发情况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限制,为劳动者使用法律维权提供了充分而又有力的凭据。不过,无论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得有多详尽,当面临使用法律维权时,必须记住的是向代理律师坦诚所面对的问题和实际情况是怎样的,一旦有所隐瞒,可能直接导致维权失败。

工程欠款利息起算日是怎样的,利息如何计算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工程欠款利息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只要发包方欠付了工程款,债权人就可以依照此条规定主张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民事权利分为约定权利和法定权利。属于约定权利的,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此项权利,那么当事人就不享有该项权利。比如垫资施工的利息,施工合同中的违约金等。属于法定权利的,虽然当事人没有约定,但也可以直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比如本条规定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垫资的利息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可见,垫资的利息有约定的,最高保护的是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而工程款的利息虽然没有约定,法律也保护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垫资的保护力度不如对工程款的保护。

工程欠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一般为实际交付工程之日起算,欠款利息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当然,如果您现在处于法律案件纠纷中,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他们将会帮助您解开难题,给予您专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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